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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日生,身份证号5130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 11 月 01 日 09 时 40 分许,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峻岭天下小区门口一超市处,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驾驶的川******别克轿车违章停放,被执勤交警石某某、封某某发现并让其出示证件,陈某乙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其父亲陈某甲随即下车向交警进行辩解并阻挡、推搡、辱骂执勤交警。执勤交警随即对陈某甲进行口头警告,并命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甲不服从执勤交警的命令,继续朝小区内走去,在行走中继续对执勤交警进行辱骂。执勤交警随即上前抓住陈某甲的手臂,再一次命令其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甲随后推搡、抓扯执勤交警,造成执勤交警石某某脖子被抓伤和身体软组织挫伤。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石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石某某的陈述;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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