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务工。于2020年4月2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接到被告人陈某甲报警,称其在**区**镇**村**组**号被狗咬了。该局金羊派出所民警俞某某、于某某带领辅警卢某某、段某某共四人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处警中民警发现陈某甲处于醉酒状态,且未被狗咬伤,随即护送陈某甲至**镇**村**组**号的家中。在民警登记陈某甲处警信息后离开时,陈某甲用语言辱骂民警并撕扯、阻拦民警离开,并称处警民警是假警察,并强行要求女儿陈某乙拨打110电话核实处警民警身份。在确认处警民警身份后,被告人陈某甲趁民警于某某、卢某某、段某某三人走出院门之机,将最后一名准备离开的民警从身后抱住,并强行锁住院门,殴打、抱摔民警俞某某,致其受伤。2020年4月19日经凉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俞某某左膝关节挫伤;右手无名指挫伤。2020年6月8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俞某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医院诊断证明;5.司法鉴定意见书;6.警察证、辅警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判处,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如判决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视频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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