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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确诊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于2020年12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1时19分,被告人陈某甲骑无牌照电动车在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新城国际交警岗亭往南10米处,被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文大队民警陈某乙、辅警林某某、王某某等人拦住检查,被告人陈某甲因执勤人员欲暂扣其车辆而情绪激动,遂下车用安全头盔击打辅警林某某左右额头各一次,致使林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当时,被告人陈某甲当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2.户籍证明、执勤经过、工作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其受轻微伤,严重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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