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4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团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2019年10月22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团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朱某某在团风县**镇**村陈某甲的家中,利用自制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共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8颗,次日晚被公安局机关查获。经对陈某甲的人体尿样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板检测,结果呈阳性。后经调查发现,2019年7月24日,熊某某、陈某乙二人到陈某甲家中做客,闲聊时该三人毒瘾发作,熊某某便打电话给“大黑”花了200元购买了4颗“麻果”,随后陈某甲、熊某某、陈某乙三人便在陈某甲的家中利用自制吸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19年8月14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团风县公安局以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对陈某甲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查、指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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