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吴川市**镇**俱乐部(KTV)**楼**房内查获吸毒人员韩某甲、李某甲、张某某、韩某某、韩某乙、陆某某、韩某丙、钟某甲、梁某甲、陈某丙、陈某甲、文某某等人,经检测,被告人人陈某甲以及文某某、陈某丙、梁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李某甲、陆某某被现场查获时有吸食毒品K粉和冰毒;张某某、韩某丙、钟某甲、韩某某被现场查获时有毒品吸食K粉。其中韩某甲、李某甲、张某某、韩某某、韩某乙、陆某某、韩某丙、钟某甲、梁某甲、陈某丙、文某某等人为顾客,被告人陈某甲是管理**俱乐部**楼**房的服务员,其在明知房间内有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不但不阻止,还和他们一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甲、陈某丙、文某某、钟某甲、陆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韩某丙、李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韩李某乙、钟某乙、许某某、李某丙、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多人在其管理的**俱乐部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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