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吴川市**镇**俱乐部(KTV)**楼**房内查获吸毒人员韩某甲、李某甲、张某某、韩某某、韩某乙、陆某某、韩某丙、钟某甲、梁某甲、陈某丙、陈某甲、文某某等人,经检测,被告人人陈某甲以及文某某、陈某丙、梁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李某甲、陆某某被现场查获时有吸食毒品K粉和冰毒;张某某、韩某丙、钟某甲、韩某某被现场查获时有毒品吸食K粉。其中韩某甲、李某甲、张某某、韩某某、韩某乙、陆某某、韩某丙、钟某甲、梁某甲、陈某丙、文某某等人为顾客,被告人陈某甲是管理**俱乐部**楼**房的服务员,其在明知房间内有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不但不阻止,还和他们一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甲、陈某丙、文某某、钟某甲、陆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韩某丙、李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韩李某乙、钟某乙、许某某、李某丙、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多人在其管理的**俱乐部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