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5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阳江**车行员工,住阳江市江城区**幢**房,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房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订下阳江市江城区白沙罗琴山漂流生态农庄饭店大厅02包房喝酒唱歌。被告人陈某甲容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到该包房吸食毒品,其自己也参与吸食毒品。次日凌晨,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又分别邀约了各自的朋友刘某某、庞某某、郑某某、赵某某、陈某丁、关某某、黄某某、吉某某丹、黄某某、李某丙、许某某、蔡某某等人过来一起喝酒唱歌。期间,有人拿出K粉、开心水毒品供大家吸食。
2018年5月14日早上6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查获,经某某被查获人员的尿样进行毒品检测,上述17人的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1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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