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广场**座**单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6日被鼓西派出所处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30日被鼓东派出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有严重疾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份某日凌晨1时许,在未经福建**剧院相关负责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行政违法人员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带至福建**剧院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公房内,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轮流在该场所吸食毒品冰毒。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头发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杨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文某某、陈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检字第6257号毒物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4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6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闽正中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4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甲、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文某某、陈某乙之间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0年5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联系电话:1595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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