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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到信宜市**镇**村**农庄食饭后,带着女友阮某某上到该**农庄二楼KTV房间开房唱K,然后通过电话或微信约来其朋友林某某邱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等人,以及相互陆续约来的人员达二十多人到此聊天、唱歌、玩乐。在KTV房里的桌面上,摆放着几碟毒品K粉和一杯杯的毒品开心水供大家吸食、喝饮。陈某甲伙同林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周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等人利用吸管吸食K粉和喝开心水等毒品,被当场查获。民警对上述人员进行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三类毒品的现场尿液检测,其中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周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16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材料等;2.证人陈某丙朱某某陈某乙阮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信宜市**镇**村**农庄二楼KTV房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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