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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封开县公安局大洲派出所民警在封开县**镇**路**号三楼李某某住处房间内将涉嫌吸毒人员陈某甲抓获,后陈某甲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2019年11月-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共容留陈某乙、李某某6次在其家中(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房)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1.2019年12月24日陈某乙出资50元;2019年12月28陈某乙出资120元;2020年1月19日陈某乙出资100元;2020年1月20日陈某乙出资110元,前述款项均交由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作为二人在陈某甲家中吸食用。

2.2020年2月20日,由被告人陈某甲出资250元向“大侠”购买冰毒一包,陈某甲和陈某乙到封开县江口镇二桥底和“大侠”安排的一名跑腿交收毒品后,回到陈某甲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

3.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由陈某甲提供毒品冰毒,邀请李某某到其家中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两年内6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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