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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的家中,多次容留陈某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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