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路中国五冶项目部旁的洗车场集装箱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刘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路中国五冶项目部旁的洗车场集装箱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路中国五冶项目部旁的洗车场集装箱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刘某某、“小兵”(未到案)其共同吸食冰毒。

4.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茶花路中国五冶项目部旁的洗车场集装箱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刘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李俊涵

2020年11月24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