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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东四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陈某乙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陈某甲容留陈某乙在其承租的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北门村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同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丙、陈某丁在其承租屋内吸食毒品,同月22日晚上再次容留陈某丙、陈某丁在其承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南联村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 卢虹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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