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8********,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安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安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吸毒人员颜某某、李某某、凡某游来到安仁县**镇**村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商议合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每个人出资100元由颜某某购买了300元冰毒。陈某甲利用自己家中的“葫芦”等工具制作了吸毒工具,并与颜某某、凡路游、李某某在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案发当天,被告人陈某甲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尿液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颜某某、凡某游、陈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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