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地为沅陵县**镇**号,现住沅陵县沅陵镇**山庄。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9月18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被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位于沅陵县沅陵镇武陵桥旁移民局单位宿舍二楼租住房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周某甲、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周某甲、张某甲吸食毒品,四人通过“冰壶过滤”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当日20时许,四人再次通过“冰壶过滤”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张某甲吸食毒品,三人通过“冰壶过滤”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周某甲、张某甲吸食毒品,四人通过“冰壶过滤”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从贵州省铜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转押至沅陵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
1. 证人陈某乙、周某甲、向英的证言;
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丹
检察官助理:陈丹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沅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