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号**号。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4月9日,因吸毒被湘乡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20年5月9日,因吸毒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或者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从“豪某某”(身份待查)处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买了400元冰毒、麻古粒,又另从他处购买了一套吸毒工具,随后到湘乡市工贸新区龙城公馆开了一间房(201号房),邀集龙某某、陈某乙、易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一起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陈某乙、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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