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片**号。2011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晚、2019年11月3日晚、2019年11月5日晚,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老人组旁边一出租楼的**房内,容留陈某乙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自身也参与吸毒。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3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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