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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6月21日被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开设的茶摊二楼房间内,分别于2019年6月上旬的某一天白天、2019年6月中旬的某一天下午、2019年7月上旬的某一天傍晚、2019年7月下旬的某一天下午先后四次容留陈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9年7月下旬的某一天下午、2019年7月底的某一天下午先后两次容留陈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长乐区江田镇友爱村上杭顶12号门口被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并有吸毒史,犯本案时尚在社区戒毒期间,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陈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旺

检察官助理:林金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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