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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圩**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小区**栋**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2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来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遂溪县遂城镇**小区**栋**房的家中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12月2日13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和潘某某来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吸毒人员潘某某拿出一小包毒品叫陈某某和冯某某一起吸食,然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冯某某、罗某某和潘某某等四人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在大厅的茶几处一起吸食毒品。因毒品分量小,不能止毒瘾,吸毒人员罗某某联系了贩毒人员陈某乙让其送毒品到**房,陈某乙将毒品送到后收取了100元毒资后离开现场。公安民警在**小区附近抓获贩卖人员陈某乙,并根据线索依法搜查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当场扣押到可疑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查扣的一批可疑吸毒工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冯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

6. 辨认笔录、照片指认;

7.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8.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9. 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6年4月8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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