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停放在大足区龙石镇万福村青山院附近一公路边的车牌为云SZ****白色长安牌小客车内容留陈某乙等人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陈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先后停放在大足区**街道**小区地下车库和大足区三驱镇朝阳村肖家曹房附近一公路边的车牌为云SZ****白色长安牌小客车内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传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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