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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庄**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9年5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9年5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已于同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浏阳市**镇**村**庄**组**楼卧室,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汤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村**庄**组**楼卧室内,容留汤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乙、汤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等书证;②证人陈某乙、汤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有劣迹,故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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