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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号**座**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居住的本市城中区桂中大道*号王座*栋***室,由其提供吸食工具,覃某某提供毒品,与陈某乙、覃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共同以“溜冰”形式吸食毒品。至同日14时许,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吸毒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覃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类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奕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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