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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信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钦州市钦南区**巷“**饼干厂”宿舍**栋**单元**室为黎某某名下房屋,平时由被告人陈某甲暂住。2019月9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黄某某、梁某甲在钦州市钦南区**巷“**饼干厂”宿舍**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冰毒,后被钦州市公安局小董派出所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5天或强制戒毒2年。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梁某乙、郭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巷“**饼干厂”宿舍**栋**单元**室客厅,梁某乙带来一小包毒品“冰毒”,自制一吸毒工具“冰壶”先后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梁某乙、郭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巷“**饼干厂”宿舍**栋**单元**室客厅,由梁某乙带来一小包毒品“冰毒”,自制一吸毒工具“冰壶”,先后吸食毒品“冰毒”。次日6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南珠派出所联合钦州市公安局钦南禁毒大队,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陈某甲及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人员郭某某、梁某乙,查扣到疑似吸食毒品冰毒的工具“冰壶”1个。经现场检测,涉案陈某甲、郭某某、梁某乙的尿样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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