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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02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路边其居住的搭建房内,提供冰毒并容留舒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拘留)在该场所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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