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机(1528977****)拨打王某某的手机(1387667****)问王某某在何处,王某某告诉被告人陈某甲其在屯昌县**镇邮电储蓄银行处喝茶。随后被告人陈某甲来到**镇邮电储蓄银行处找王某某,看见陈某乙和王某某在一起,于是被告人陈某甲请王某某、陈某乙一起去位于屯昌县**镇**村委会**路口处自己承包的槟榔园内帮自己看守槟榔。之后王某某和陈某乙来到该槟榔园并和被告人陈某甲一起进入槟榔园的一间瓦房,进入瓦房后被告人陈某甲拿出吸毒工具和毒品冰毒,三个人就在一起吸食。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冯某某路过槟榔园的瓦房时看见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三人在吸食冰毒也进入瓦房一起吸食。约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机(1528977****)拨打钱某甲的手机(1878956****)约其过来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约一小时后钱某甲也来到槟榔园,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等五人遂在被告人陈某甲管理的槟榔园的瓦房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在吸食毒品过程中,公安警察赶到,王某某、陈某乙、钱某甲、冯某某逃脱,被告人陈某甲因腿脚不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烟水壶一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办案说明;
3.证人钱某甲、冯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钱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记员:王 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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