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沧汇浴场经营者,户籍在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号**室。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仓汇路435号上海沧汇浴场(以下简称“沧汇浴场”)内,容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分成获利。被告人陈某甲是上述浴场的经营负责人,负责浴场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张某某负责招聘、面试以及管理卖淫人员,给卖淫人员发工资。
2020年4月11日,公安机关至沧汇浴场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多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对沧汇浴场的指认证实,沧汇浴场的老板是陈某甲,陈某甲招聘其进浴场工作,浴场内工作人员称呼其为“羊羊”(音)或“东北大姐”,浴场内有三个上班的女技师,其中一个小名叫“小红”,一个叫“冰冰”。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8日,其至沧汇浴场工作,主要负责店内打扫、做饭和擦背等,该浴场老板是被告人陈某甲,浴场内有五个女服务员,女服务员主要在二楼包间内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嫖客会至前台通过现金或手机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200元的嫖资。陈某甲负责记账、收账,张某某负责管理女服务员,与女服务员沟通记录做的性服务款项,浴场人员称呼张某某为“洋洋”(音)。
3.证人余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均系沧汇浴场的工作人员,沧汇浴场的老板是被告人陈某甲,浴场内有大概3个左右的女服务员。陈某甲主要负责浴场的经营和管钱,“阳阳”(音)负责招聘女服务员和对女服务员进行管理。经陈某丙辨认,辨认出女服务员负责人“阳阳”(音)即张某某。
4.证人严某某的证言及对张某某两个微信账号的指认、公安机关出具的《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情况说明》证实,微信号为“qq77051****”(昵称:“最凉不过是人心~”)和微信号为“wxid_yet9ln********”(昵称:迁就你一生)的开户主体是张某某,开户主体身份证号:2323211979********,绑定手机号码均为1882109****,其中“qq77051****”的微信账号绑定了卡主为张某某、卡号为621700121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5.证人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对本人及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的指认、涉案微信工作群及群内聊天内容、群成员情况的手机截图及指认材料、张某某与陈某戊和吴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卖淫地点的指认证实,案发当日,其等均在本区沧汇浴场内向他人提供收费人民币200元的卖淫服务,从中抽成人民币105元,浴场分得人民币95元。该浴场的老板是被告人陈某甲,主要负责收银和日常管理,张某某负责招聘及管理女技师,与陈某甲结算工资,并给其等发放工资。
6.证人黄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嫖娼地点指认证实,案发当日,其二人分别在本区仓汇路435号沧汇浴场内与卖淫人员陈某丁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尚未支付嫖资。
7.证人陆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嫖资支付记录指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当日,其二人分别在本区仓汇路435号沧汇浴场内与卖淫人员陈某戊、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扫描前台支付宝二维码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8.《营业执照》证实,沧汇浴场的投资人是被告人陈某甲,成立日期是2010年1月20日,地址是本区仓汇路435、437、439号。
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二份、电脑主机一台。
10.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被扣押在案的手机进行鉴定,检出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账号使用记录等数据。
11.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行了查询,调取了陈某甲、张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并冻结了上述银行卡账户。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三名卖淫女和四名嫖客均已被行政处罚。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陈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对沧汇浴场的指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检察官助理:刘慧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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