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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3********,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租住在平江县**镇**镇,因容留卖淫于2020年9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平江县**镇平江县第**中学路口对面的“**摩发”理发店及隔壁麻将馆二楼,提供场所,容留、介绍卖淫女周某某、吴某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做一单生意收取嫖资80元,陈某甲提成15元或20元。其中,2020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甲问在其麻将馆里打麻将的钟某某“耍不耍妹子”(指嫖娼),并电话联系卖淫女吴某某到其店里来,后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钟某某在麻将馆二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吴某某收取钟某某嫖资现金80元;2020年9月初的一天,陈某甲问在“**魔发”理发店里理发的邱某某“耍不耍妹子”(指嫖娼),并电话联系卖淫女吴某某到其店里来,后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邱某某在麻将馆二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吴某某收取邱某某嫖资现金80元;2020年9月2日凌晨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钟某某在“**魔发”理发店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吴某某(微信号:wxid_mi******)通过微信收取钟某某(微信号:a******)嫖资8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嫖资提成20元给陈某甲(微信号:wxid_6******,微信昵称:**);2020年9月10日晚卖淫女周某某与嫖客钟某某在麻将馆二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周某某通过现金收取钟某某嫖资8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嫖资提成15元给陈某甲;2020年9月21日晚卖淫女周某某与嫖客钟某某在店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陈某甲当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江毅

检察官助理:张  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讯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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