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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太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郴州市桂阳县**镇**宿舍,住桂阳县**镇**村。2016年7月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桂阳县**镇**村祠堂后面的家中多次容留失足妇女谢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雷某乙等人卖淫,失足妇女通过提供性服务收取嫖娼男子40元到50元不等的嫖资。被告人陈某甲为失足妇女提供卖淫场地及早、中餐,并抽取失足妇女每人次性服务10元的嫖资提成,自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抽取提成共非法获利25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雷某乙、张某甲、尹某某、欧某某、罗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陈佳乐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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