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16年2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放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2020年7月23日批准,于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事实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欧阳某在江苏省昆山市环庆路广福莱场边上吃饭,期间陈某甲喝了约三两白酒和一瓶大乌苏牌啤酒,之后陈某甲回到**小区**号家中。次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昆山市**小区**号到达昆山市中泰休息广场。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江苏省昆山市长江派出所民警在昆山市中泰休息广场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取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欧阳某、李某甲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昆山市中泰休息广场附近监控视频;
7.其它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昆山市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查获报告、昆山市公安局长江中队查获报告。
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事实
2020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忠县三汇镇陈某乙家吃午饭,期间喝了约三两白酒。当日14时许,陈某甲酒后独自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从忠县三汇镇沿村道往忠县金鸡镇新学村方向行驶。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达到忠县金鸡镇新学水库疫情防控交通检查点时,正在执勤的被害人范某某以及路过该检查点的被害人陈某丙正在聊天。被告人陈某甲突然朝陈某丙冲过去,用手将陈某丙放倒在地,同时用脚踩其身上,被害人范某某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陈某甲抓打推攘到路旁水沟中。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取下自己身上皮带绕在已被摔倒在地的陈某丙脖子上,然后向后拖行陈某丙,并再次用脚踩陈某丙身上及头面部。被告人陈某甲在被闻讯赶来的陈某丁劝阻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随后陈某甲强行冲过新学村村委附近公路防疫检查点,并持一木棒到新学村村委,在寻找村书记李某乙未果情况下,见村主任李某丙一人在村委,遂将双手搭在李某丙肩上并用木棒从背后箍住李某丙脖子,后被徐某某及时赶到制止。
被害人陈某丙、范某某在当日下午被送医治疗,经查范某某为左上唇唇红擦挫伤,陈某丙外鼻擦挫伤、头皮右枕及颈部受伤。2020年2月20日,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丙、范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8日下午,忠县公安局民警在金鸡镇新学村村委会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皮带一条;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黄某某、陈某丁、周某乙、徐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范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忠公物鉴(临床)[2020]49号鉴定书、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忠公物鉴(临床)[2020]48号鉴定书、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9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0617号检验报告;
7.辨认、检查笔录:忠县公安局金鸡派出所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陈某甲对酒后驾车以及殴打他人的地点进行辨认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忠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的后果,陈某甲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3mg/100ml、132.4mg/100ml,且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雨
检察官助理 汪烜玄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讯问、抽血视频等光盘共十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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