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村**自然村,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8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阳市**区**路**南门对面,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8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敲诈勒索罪
1.2016年7月,庆城县**局在庆城县**乡**村**自然村实施**改造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谎称**改造项目是其向**局申请由其负责,要求村民按照居住距离、需要安装的电表数量向其交费,并指示该村生产队长安某某三次组织村民开会,威胁说若哪户村民不交费就不给接电。后陈某甲与安某某、万某某按照50元、100元、150元(最高有650元)不等的标准先后向100余名接电村民收取费用,并先后向**小学、**村委会等单位收取100元、150元的费用。其中受陈某甲指使,安某某收费750元,万某某收费2700元,其余均为陈某甲自行收费,总计收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庆城县**公司施工项目部安全责任书、提取的陈某甲蓝色笔记本1本;2.证人安某甲、陈某丙、武某某、文某某、宋某某、贺某某、万某某、雷某某、安某甲、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2016年11月份,庆城县**局在庆城县**乡**村**自然村实施**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陈某甲煽动、组织村民陈某乙、巨某某、巨某甲、安某乙等人无理阻挡施工队给**公司通讯基站接电,阻挡持续近一个月。陈某甲自称**改造项目是其个人从庆城县**局申请,项目由其负责,向**公司索要1000元。阻挡过程中,陈某甲、安某某指使安某丁爬上电杆将施工队已给**公司接好的50多米电缆线从电杆上解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齐某某、文某丙、安某某、寇某某、胡某某、贺某乙、赵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安某甲、宋某某、王某、曹某某、李某、巨某甲、贺某某、文某甲等人证言;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
寻衅滋事罪
1.2018年7月5日,庆城县**乡副乡长何某某、**司法所所长李某某及**村村委会干部在庆城县**乡**村部召开群众大会投票评议陈某甲、陈某乙父亲陈某能否享受国家低保政策时,因陈某的得票数未过半,何某某宣布陈某不享受低保。陈某甲、陈某乙遂闹会场,拍桌子,陈某乙用头部碰撞会场桌子向会议施压,陈某甲叫嚣会场并让其父陈某抱乡干部腿、纠缠乡干部,致使会议无法顺利进行。会议被迫散场后陈某甲又拉住何某某胳膊不让其离开,阻挡约两小时。后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方才散场离去。
**乡人民政府证实陈某有4个儿子,均有赡养能力,根据庆城县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该户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万某某、文某某、安某某、寇某某、胡某某、贺某某、赵某某、陈某、寇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李某某、何某某、武某某、韩某某、安某丁、巨某某、刘某甲、寇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贺某甲、张某乙、文某丙、寇某甲、赵某丙、张某丙、巨某丙、巨某丁、张某丁、陈某戊、寇某乙等证言;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怡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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