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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赌博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0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9月3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海陵区因高利借贷纠纷等问题,多次纠集郭某某、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纠集夏某某(另案处理)、孙某甲等人实施聚众赌博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分述如下:

一、赌博

2016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与夏某某商定组织聚众赌博,并共同抽头营利。被告人陈某甲提供人民币20000余元用作聚众赌博的资金,安排孙某甲将该笔钱款带至赌场内使用,同时安排孙某甲、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至赌场内参与望风。2016年9月18日至2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在本市海陵区**镇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地,组织张某甲、鲁某某、申某甲等人先后聚众赌博4次,并抽头渔利计人民币29050元。

(1)2016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等人在本市海陵区**镇**村**组**号张某甲家,组织鲁某某、申某甲、陈某乙、孟某某等人赌博,并雇佣丁某某、孙某乙望风。夏某某抽头渔利8000元,丁某某、孙某乙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2)2016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等人在本市海陵区**镇**村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张某甲、鲁某某、申某甲、陈某乙等人赌博,并雇佣孙某甲、孙某乙、丁某某望风。夏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孙某甲、孙某乙、丁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3)2016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等人在本市海陵区**镇**村**组**号张某甲家,组织鲁某某、申某甲、陈某乙、孟某某等人赌博,并雇佣孙某甲、孙某乙望风。夏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孙某甲、孙某乙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4)2016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夏某某等人在本市海陵区**镇**村**组**号张某甲家,组织鲁某某、申某甲、陈某乙、孟某某等人赌博,并雇佣孙某甲、孙某乙、丁某某望风。夏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050元,该款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且收缴赌资人民币3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同案犯夏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出具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二、寻衅滋事

1.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因与被害人朱某甲之间有债务纠纷,遂纠集孙某乙、郭某某等人至**镇**路朱某甲经营的联通营业厅索要债务,并在大门和柜台上喷涂“欠债还钱”字样红色油漆。

2.2016年2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纠集郭某某、朱某乙、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至海陵区**镇申某乙家中,因与申某乙女婿张某乙的债务纠纷与申某乙、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对申某乙、周某某、申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受伤。

3.2016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纠集朱某乙、钱某某、孙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本市海陵区**路工商银行门口商谈债务,其间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揪扯,被告人陈某甲用脚踢被害人李某甲。

4.被害人申某丁帮张某丙与被告人陈某甲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后因张某丙无法归还,被告人陈某甲遂找被害人申某丁要求还款。2015年4、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至本市海陵区**小区大门附近找到被害人申某丁,对被害人申某丁进行殴打,后将被害人申某丁强行带至海陵区**镇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内,强令被害人申某丁长时间半蹲,并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申某丁进行殴打。

5.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认为朋友李某乙被唐某某殴打,遂纠集朱某乙、孙小立、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海陵区**镇**烧烤店找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并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申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出具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婷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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