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区**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9日凌晨0时许,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邱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大道**酒吧大厅内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陈某庚拿一杯酒到隔离台找刘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喝,被告人陈某甲不肯喝酒并和陈某庚发生争吵,在邻桌喝酒的陈某乙等人看到陈某庚与人争吵并被人打时,走过去拦架,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即对陈某乙、陈某庚等人殴打,并用台上的烟灰缸、玻璃杯对陈某乙等人砸,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其伙同他人于2013年5月19日凌晨,在吴川市**街道**大道**酒吧大厅内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陈某丙、杨某丙、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丁、陈某丁、陈某己、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乙、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陈某丙恒、杨某丙、杨某乙、邱某某、陈某丁、陈某己、陈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卷,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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