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光头武”,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楼**栋**梯(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退回汕尾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汕尾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有限公司中标海丰县**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受到海丰县**村村民阻止,2017年1月12日,在得知该土地所属村民准备于次日到**工地进行维权阻止施工的消息后,**有限公司的郑某某、廖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纠集邱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甲密谋策划组织人员对付**村民,并于当晚在**娱乐城纠集保安及社会人员林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陈某乙、陈某丙等一百多人于同月13日分乘雇请的中巴到**工地,然后分发安全帽、工牌,假扮为工地工人等候村民的到来。当天14时许,**村民四、五十人来到工地要求停止施工,在村民与廖某某争吵过程中,廖某某带去的一百多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冲到村民中间,对村民进行殴打,致村民谢某某流血受伤,事后部分参与者每人分得150元的劳务费。几天后,廖某某、邱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找到魏某某,要求魏某某去顶罪并不要将他们供出来,廖某某驾车载魏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投案,海丰县公安局对魏某某被处行政拘留l0日,罚款500元。2019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六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廖某某等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20年4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关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5卷,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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