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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号。2016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走到陈城村陈某乙家门口时,见到陈某丙坐在椅子上,无故辱骂陈某丙,并动手将陈某丙按倒在地上对其胸部、腰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陈某丙受伤。

2018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走到陈城村菜市场陈某丁的猪肉摊时,随意辱骂陈某丁,被告人陈某甲从陈某丁的猪肉摊拿起一把猪肉刀架在陈某丁的后颈部,恐吓、辱骂陈某丁,陈某丁趁机转身脱离时其后颈部被划伤,并用手去夺陈某甲手上的猪肉刀,双方在争夺时陈某丁左手虎口、右手手指均被刀割(划)伤,后被围观的群众夺下猪肉刀。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戊、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鉴定书;7.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中一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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