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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8********,大专文化,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妻子刘某某到安宁市**局**街**所协商离婚事宜,因协商不成,被告人陈某甲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从后方用水果刀刺向刘某某臀部两刀,并将前来劝阻的岳母陈某乙右手手掌刺伤。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和陈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水果刀;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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