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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5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1日22时,杨某某的幺爷爷陈某甲以龙某某与杨某某之妻陈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龙某某,导致龙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3时许服毒自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逞强耍横,威胁、恐吓龙某某,致龙某某服毒自杀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林

检察官助理:李启红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1份、光盘3张、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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