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花园**号楼**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年底,陈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带数十人手持棍棒、刀具,在陈集村村内追逐殴打熊某甲、熊某乙,后陈某乙用砖块将熊某甲面部砸伤,致其鼻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毛集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陈某戊等证言;
3.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且系恶势力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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