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1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11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泗县**有限公司中标泗县**镇**村环境整治工程。后该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驾驶挖机对**村**组进行沟渠整治,当施工至该村村民被告人陈某甲的叔兄弟吴某某家地边时,被告人陈某甲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朱某某驾驶挖机将吴某某家土地破坏为由阻止施工。后泗县**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害人史某某前往查看,并让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陈某乙前去劝说未果。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史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再次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劝解,让其不要再阻止施工,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史某某索要赔偿费10000元,并称不给钱就不让施工,被害人史某某因担心影响工程进度,在与被告人陈某甲多番沟通后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4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将该4000元据为己有,且未将收取4000元的事情告知吴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1月2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妹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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