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4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3********,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室,住淮北市相山区**北区**栋。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6年3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石头、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将被害人杨某某、牛某某、郭某某、董某甲、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胡某某、李某某、陈某乙、董某乙、张某某、黄某某停靠在淮北市相山区**老年公寓、**酒吧、**城**期门口、**酒店北门东侧、**小学东侧桥等地附近的大众、奔驰、宝马、奥迪等13辆轿车车门或引擎盖划伤。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陈某甲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损坏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查、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施宏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及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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