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本市黄埔区珠江村狮山路9号附近时,因车辆差点撞到一儿童,而与该儿童家长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一家三口离开过程中仍对二人辱骂、推搡,并挥手纠集多人对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其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赔偿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高某某、龙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海
2020年 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414****(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66251****)。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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