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8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警告;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9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4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4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12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上访反映本村陈某乙致其受伤一事,2013年10月21日与陈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后又多次到北京上访,并被行政拘留,但被告人陈某甲仍多次上访。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在其所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的前提下,仍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保定市政府、河北省政府等多地多次滞留上访,在接访人员对其劝返的过程中,以不给钱继续信访相要挟,分别于2019年4月份、5月22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中旬、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六次向接访人员胡威扬分别索要现金1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0元;2019年11月20日向接访人员韩丛伟索要现金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检察官助理:张鹏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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