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新冠病毒疫情,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边坡村为了安全起见,在村口设卡规定只能居住在村内的人员才可进去入,并且进村的人员需要办理一张出入证,出入时需要戴口罩以及检查体温。2020年0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喝醉酒并且没有携带出入证以及口罩,绿塘边坡村设卡处的工作人员林某甲便不让陈某甲进入村内,陈某甲便冲到设卡处的办公室踢桌子,工作人员林某乙、林某丙见状便上前阻拦,林某乙被陈某甲用手勒住脖子,随即陈某甲就开始使用拳头殴打林某丙的头部、胸部、背部,林某甲、林某乙时亦被陈某甲使用拳头打伤头部和背部。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人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林某乙二人损失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陈述
4被害人陈某乙、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照片辨认材料。
5伤情鉴定文书
6、抓获经过说明。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不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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