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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一巷6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驾驶粤G1****号皮卡车搭载吴某某到湛江市麻章区**镇**的**购物广场,途经该广场北侧停车位时碾压到卢某甲的临时摊位,陈某乙、吴某某遂与卢某甲发生争执,当天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及弟弟陈某丙(已判刑)等人闻讯赶到卢某甲的临时摊位,同时卢某甲的弟弟卢某乙、堂弟卢某丙等人也在现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手持塑料凳、刀具等追逐殴打卢某甲一方的卢某乙、卢某丙等人,致使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甲、卢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建议可在有期徒刑7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光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886****

2.案卷共陆册。视听资料光碟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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