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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0月1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花海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在玉门市**镇**村**组街道上碰见同村居民陈某乙,遂拉扯陈某乙衣领欲去其家中,陈某乙不去,陈某甲便强行拉扯陈某乙,行至该组**号陈某甲住宅门口时,陈某甲先对陈某乙进行辱骂,随后捡起路边半块红砖击打在陈某乙左肩处,继而用拳头击打陈某乙胸部,陈某乙还手在陈某甲脸上搧了两巴掌,陈某甲随后将陈某乙摔倒在公路边,用脚踏踹陈某乙腰部一脚,之后骑在陈某乙身上拳打陈某乙面部,致使陈某乙颧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唇挫伤;面部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砖块;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接受证据清单、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证;(4)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书;3.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5.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文书送达通告书;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茹小燕

                             检察官助理:何桂玲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7张。

3.物证:砖块(红砖半块,长约15厘米)。

4. 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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