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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住遂平县**乡**村**庄。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和醉酒的田某某发生纠纷,后纠集孟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盛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遂平县月儿湾大桥南西侧边将田某某殴打致伤。后经鉴定,田某某所受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某某等人的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原判刑罚判决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孟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等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田某某的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积极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胜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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