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4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 被告人陈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邀请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到其经营的位于本区九佛街**村**街**号的厂房内聚餐。次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将1把菜刀架在被害人陈某乙颈部位置,又掐住被害人陈某丙的脖子。被害人陈某丙发现自己无法阻止,便请同村的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到现场帮忙,但被告人陈某甲又在上址门口外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丙、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丁的右脸颊划伤,并将被害人陈某戊的Apple iphone X手机砸毁。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丁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丙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戊手机的维修价为人民币1612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材料;5.谅解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7.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8.视听资料;9.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联系电话:1371051****。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本案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讯问录像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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