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村第**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跟朋友袁某某(另案处理)至赌场赌博,强拿硬要人民币5000元;或因袁某某与他人纠纷,及其他琐事,持刀具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8月一天下午,与袁某某至“老邱”位于启东市**镇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崔某某等人参与。期间,袁某某怀疑崔某某抽老千,向崔某某索要其所输掉的钱,遭崔某某拒绝。被告人陈某甲遂用弹簧刀威胁被害人崔某某将赢的钱还给袁某某,未果后对崔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崔某某最终给袁某某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3、4月一天,与袁某某等人在黄某某位于启东市**镇**村开设的赌场上赌博。陈某乙及“陈某丙”(身份不明)等人至该赌场,为之前琐事找黄某某争论,影响赌博进行。袁某某阻止陈某乙,遭陈某乙等人拒绝,被告人陈某甲遂拿出一刀具威胁“陈某丙”,后在袁某某与陈某乙揪扭过程中,对陈某乙实施殴打。
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晚,接王某某电话获悉赵某某与袁某某在“红某某”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开设的赌场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甲带“柱子”(身份不明)等三人于2016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在G40沪陕高速启东东出口附近守候赵某某等人车辆,后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殴打,至赵某某耳朵受伤。后经协商,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6000元。
4.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4月5日22时许,至启东市**镇**大酒店附近一赌场外,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张某某还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持刀具刺伤张某某掌心,张某某用钥匙砸伤陈某甲面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倪泉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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