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监利县**镇**村路段,以收过路费的名义,进行言语恐吓,找在当地承包农田养殖龙虾的唐某甲、唐某乙、段某某、唐某丙强行索要了2000元。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监利县**镇**村路段,以黄某某等人的拖拉机压坏路面为由,拦在路中间威胁不给钱就不让过,向黄某某等人强行索要了500元。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监利县**镇**村路段,以曹某甲的挖机压坏路面为由,拦在路中间威胁不给钱就不让过,向曹某甲强行索要了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租赁合同》等;2.证人唐某乙、段某某、唐某丙、陈某乙、曹某乙、赵某某、张某某、陈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黄某某、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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