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8月份期间,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初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无故前往易某甲家中,打了易某甲几拳;
2、2019年8月19日晚上19时,被告人陈某甲在阳罗镇**村桥边无故殴打了陈某乙;
3、2019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阳罗镇**村**组的马路上无故殴打正在和朋友聊天的夏某某,造成夏某某轻微伤;
4、2019年8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阳罗镇*村无故殴打自己的姑父易某乙,造成易某乙左脚膝盖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易某甲、易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无故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清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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