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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沙**电缆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甲败诉后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乙名下的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16号(原韶山路160号)第010栋302房被执行并登记在李某某名下。2017年3月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上述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李某某。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强行撬门进入已被李某某出租的上述房屋,承租人的妻子王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

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强行撬门进入空置的上述房屋居住至2018年12月21日方才交出该房屋钥匙。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房屋居住期间,其被公安民警多次予以批评并被要求搬离上述房屋。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保证书、悔过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报警的警情处理的情况说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文源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涉案房屋被破坏锁具的修理费收据、涉案房屋所在物业公司的证明、短信截图记录、涉案房屋的民事诉讼及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情况表及房屋分户平面图、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的刊报公告;2.辨认笔录:辨认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占用私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长沙**电缆经营部候审,联系电话:1397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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