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营水果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唐小艳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郑某甲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运载建房清除的垃圾泥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厂左边的空地倾倒时,被被告人陈某甲发现。陈某甲和同村青年以郑某甲倾倒垃圾的空地是其**村的土地为由,阻拦郑某甲倾倒垃圾并要求郑某甲支付费用清理已经被倾倒在现场的垃圾。郑某甲报警,派出所民警接警出警现场处警,郑某甲开车离开现场,陈某甲等人未能向郑某甲收取所谓清理垃圾的费用。为此,陈某甲等**村青年对郑某甲怀恨在心,扬言要报复郑某甲。2010年11月23日13时许,郑某甲驾驶东风牌货车途经**村**小学的前面水泥路段时,陈某甲骑摩托车将郑某甲拦住,**村多名青年持刀、水管和铁锤等器械对郑某甲驾驶的东风牌货车进行打砸,并将郑某甲夹持上摩托车将郑某甲搭载到**村村后的树林里进行殴打。其间,郑某甲身上的现金约1200元和一部诺基亚牌手机被**村青年拿走。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郑某甲被打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郑某甲驾驶的东风牌货车被打砸损坏的零部件和被拿走的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销售凭证、国内旅客信息、违法经历的说明、说明等;2.证人陈某乙、郑某乙、郑某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逞强耍横,无理强行要求他人支付清理垃圾费用,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的车辆,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